解密维权

搜狐焦点|安博律师联合推出《解密维权》46期:二手房卖家坐地涨价,买卖纠纷您如何对待?

点击次数:次 作者:搜狐焦点 更新时间:2016-05-16 11:31:46

综述:

       事件一:广州的一起最新案例,引发了广泛的关注。一男子买房后房价大涨,卖家以交易时房屋交易价格显失公平为由提起仲裁请求,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1日作出裁定,裁决买家支付房屋差价444683元。

       事件二:小夫妻兰某与邱某于今年1月在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与市民赵某签订《房产交易合同》,约定赵某向兰某夫妇出售坐落于本市红桥区某新建小区的一套房屋,价款172万元。签订合同当日,兰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费3.5万元,向赵某支付了定金4万元。3月,赵某却向兰某提出房子不卖了,并拒绝交付该房屋。兰某夫妇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该房产交易合同,由赵某返还定金、中介费并按房款总价10%支付违约金17.2万元,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房价上涨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房价涨太快卖家宁愿毁约也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面对这样的情况,购房者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本期《解密维权》由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苟凌律师、陈杨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房价的波动是外部因素,可能涨、也可能跌,都会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的权益。正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中才会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比例与支付条件。契约的本意,就在出现此类风险时,给一个双方都可"接受"的条件。所以,片面指责某一方缺乏契约意识并不妥当,只要按期、足额支付违约金便无可厚非 。

问题一:事件一中,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为何会支持卖房人的诉求,裁决让购房者支付房屋差价?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对涉案房屋交易时的价格进行评估,结合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及交易详情后认为,对比评估机构评估的交易当时的房屋价格及房屋实际交易价格,交易本身显失公平,故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要求买家补差价的裁定,其补足的"差价"是房屋评估价格(交易时)与合同价格之差,并非房屋涨价后与合同价格之差。

问题二:事件二中,二手房卖家宁愿撕毁合同也不愿继续履行的行为合法吗?

       根据《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又根据该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故二手房卖家宁愿撕毁合同也不愿继续履行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购房者可以选择要求解除买卖合同或者要求卖房人继续履行合同。 因此,预防出卖人坐地涨价,宁愿撕毁合同也不卖的行为,还是需要通过双方完善、明确合同内容,增加违约方的违约成本,做到有理、有据,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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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网友“日落大道”:通过中介买卖的二手房,在卖家毁约不卖以后中介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   陈军主任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军认为:房屋中介机构促成房屋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介是提供居间服务。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及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可见,居间人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只要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不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下促成了合同成立,则居间人有权要求支付居间费,居间人不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居间人同时对所促成的合同的履行另行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居间人应就合同不能顺利履行或无法履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