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维权

搜狐焦点|安博律师联合推出《解密维权》45期:四川离婚数量竟是全国第一,离婚后房产应该这样分!

点击次数:次 作者:搜狐焦点 更新时间:2016-05-16 11:28:36

综述:

       前段时间,民政部发布社会服务统计数据,去年全国共312.7万对夫妻登记离婚,其中,四川省共计241964对夫妻离婚,约占全国数量的7.7%,在全国31个省市中位列第一。从近6年的数据来看,四川省离婚数量连续6年排名第一。在成都市,去年共有52726对夫妻登记离婚,占全省的21.8%。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这体现了中国人对婚姻的尊重,但生活不是谚语,该来的还会来!都说结婚不买房,等于耍流氓。那么,离婚后大家最关心也最头疼的问题就是: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婚前买房该怎么买?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如果两个人走不到头要离婚,唯一一套住房该怎么分?这些三天三夜都扯不清的问题,由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苟凌律师、黄磊律师、陈杨律师、刘瑶(实习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四川离婚数量连续6年排名全国第一,而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实施,其中涉及到房产分割的部分更是直接影响到这项事务——“……归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一人,即使该房屋仍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问题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概念是何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登记结婚后,一方如果用婚后共同取得或者个人取得的财产购买了房产,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因购买该房产的财产的来源以及取得均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夫妻一方以婚前个人已取得的财产(包括一方婚前个人存款或者婚前个人财产变卖后所得存款)购买的房产,而仅仅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所有权登记证书,则该财产仍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这仅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外在表现形式发生了改变,但其财产所有权本质仍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里的取得,不应简单的理解为房产所有权属登记证书的取得,而应理解为购买该房产而支付的对价财产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因此,虽然《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因《婚姻法》属于特别法,应当依照《婚姻法》的规定来区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一方名下房产的所有权属性。

问题二:为避免离婚后就房产分割产生纠纷,婚前买房,房产证应当如何署名?

      为避免离婚后就房产分割产生纠纷,婚前买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房产证应当按照真实情况署名,即若为共同购买就登记为夫妻二人,若为一方购买就登记为该方。如果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出资购买房产,但购房合同或房产证上登记为了夫妻二人,则可视为是对另一方的馈赠,进而致使该房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婚前买房最可取的防止纠纷产生的方法就是按照实际情况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房产证。

问题三: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搜狐网友“胖兔子”:夫妻两人只有一套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现在要离婚了,老公有权要走唯一的房子吗?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苟凌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故夫妻两人如果只有一套房产,离婚时,双方首先应就房屋所有权归属进行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虽然法律规定原则上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进行判决,但建议女方多加举证证明其收入状况、工作状况、居住状况更需要居住该套房屋。如果双方有子女,在女方已举证证明其抚养子女对其成长更为有利的情况下,法院更会基于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判决房屋归女方所有。不过,女方也应按照房屋价值的50%以货币形式补偿给男方。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  苟凌 房产部主任

搜狐网友“曾美丽”关心:产权证上有第三人名字,离婚时如何分割。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磊认为:当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第三人的名字时,该房产的所有权并非完全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其二人之间的离婚协议并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对该房产的处置应当首先由夫妻二人与第三人协商解决与该第三人的房屋共有问题,与该第三人的共有问题解决后,再由夫妻二人就共同共有的房产如何处理进行协商。对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离婚案件,实践中,法院一般会采取如下措施:(1)对该房屋的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然后再对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进行分割。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    黄磊 副主任

搜狐网友“小葵”: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财产怎么办?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陈杨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故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房产,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陈杨律师

搜狐网友“小咪”:离婚后房产过户如何办理?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刘瑶律师认为:离婚后办理房屋过户时,应当根据房屋是否设立抵押权区别对待:对于未设立抵押权的房产,需房产原产权人及新产权人共同持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证明文件(比如:离婚协议、离婚证、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身份证、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到当地房管理部门填写相关申请表后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对于已设立抵押权的房产,则须首先到抵押权人处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然后由抵押权人向当地房管部门申请注销房产抵押登记。房产抵押登记注销后,双方再按照上述过户未设立抵押权的房产所需资料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  刘瑶  主任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