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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正在就地方AMC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点击次数:次 作者: 更新时间:2021-08-06 10:37:54

地方AMC年内实现统一监管正迈出实质性一步。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正在就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向各地金融监管局和辖内地方AMC征求意见

据了解,该征求意见稿对股东资质、出资金额、资本充足率、区域经营等均做了要求,并强调地方AMC要聚焦主业,防范化解区域金融风险。预计该管理办法有望在三季度正式落地


地方AMC是类金融机构,由地方政府批准设立、注册登记,经银保监会批复后展业。截至目前,贵州、福建、北京、江西均出台相关规范意见稿或文件。其中,2017年江西省金融办率先发布全国首份地方性监管文件。


根据银保监会的数据统计,截至目前,地方性AMC58家。业绩则可谓是“几家欢喜几家愁”——有的公司净利润同比大降超过20%,也有公司业绩大增40%。部分地方AMC在当地都有“通道”、“影子银行”的角色,甚至由于过度给当地企业融资,风险过于集中,险些将自己变成“不良”。而且,目前尚未有明确文件对地方AMC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是否为金融机构,导致其一直处在“灰色地带”。


银保监会今年6月发布《2021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提出制定或修订规章制度19项,其中包括制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地方AMC监管文件衍生历程


一直以来,对于地方AMC,银保监并无正式性的监管文件性文件,均是在其他文件上衍生出来的。


在地方AMC设立的资质上,有2013年发布的《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注册资本必须至少10亿元,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在地方AMC的经营范围上,主要遵循《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 号)文件。但2016年10月,银保监发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 》,主要是针对《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中的一些业务限制对地方AMC进行了放宽,比如不再限制每省只能设立一家地方AMC,允许增设;解除了地方AMC收购不良资产不得对外转让,只能进行债务重组的限制,允许以债务重组,对外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对外转让的受让主体不受地域限制


在合规监管上,银保监于2019年发布了《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153号文),明确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主体,并针对其内部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融资渠道、信息披露等作出要求


153号文对地方AMC的影响巨大,明确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七类禁止行为:

· 不得与转让方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完全转移的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转移过程的协议或约定;


· 不得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


· 不得以任何形式帮助金融企业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


· 不得以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


· 不得收购无实际对应资产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资产;


· 不得向股东或关系人输送非法利益;


· 不得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清收。


来源:不良资产行业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