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关注丨陈军、韦海军律师受邀点评2020年四川消委组织消费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点击次数:次 作者: 更新时间:2021-08-09 12:31:16
近日,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军、副主任韦海军对2020年四川消委组织消费纠纷调解十大典型案例进行了点评。
商家变更年卡作废
明晰责任余额全退
//【案情简介】
2020 年7 月,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凤凰分会(以下简称凤凰分会)陆续接到消费者对自贡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的投诉称:2018年8月,在旅游公司办理了不同价格的“水世界”消费年卡,办卡时商家承诺第二年免费使用。2019年旅游公司将“水世界”项目转让给了“四川某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却告知消费者之前办理的消费年卡不能使用,引发了群体性消费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旅游公司于2018年投资开发的“水世界”项目,运营不到一个月就停止营业,2019年把该项目转让给了信息公司。因重新装修未营业,直到2020年7月才正式营业。就消费者投诉问题,信息公司以转让协议中双方约定原债务由原经营者继续承担为由,认为消费者不能再使用“水世界”项目年卡的责任方应该为旅游公司。
凤凰分会认为:旅游公司作为发卡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年卡服务的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不具备继续履行约定的能力,应采取退还相关费用等方式妥善处置纠纷。经多次调解,旅游公司为消费者办理退款。截至2020年8月10日,旅游公司已退还750余张年卡,退还金额共计26万余元。
//【案例点评】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 陈军律师
消费者在旅游公司办理“水世界”项目消费年卡时双方即形成了合同关系,其承诺第二年免费使用亦属于合同内容,旅游公司应当按约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因企业的转让行为导致消费者的消费年卡不能使用的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旅游公司应当在年卡到期前为消费者提供约定服务内容,但旅游公司将“水世界”项目转让给信息公司后,导致事实上不能履行,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解除合同,要求旅游公司退还消费年卡中尚未消费完的剩余费用并承担相应的预付款利息。
商家营销套路深
消费分期要看清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6日,消费者余先生在南充某商场(以下简称经营者)购买一台空调,销售人员称办理分期付款可享受300元返现。消费者支付全款并签下分期付款的《服务协议》,由经营者工作人员为消费者下载APP完成身份证和银行卡绑定。当晚,消费者收到“APP”发来的一条信用贷款已通过审批的短信:贷款为10499元,借款期数为12期,2020年11月7日应还第一期借款844.32元。
消费者惊诧万分,自己已付清货款,何来一笔额外信用贷款?消费者多次联系工作人员,要求立即取消贷款业务,工作人员以已经签订相关协议为由拒绝。消费者遂投诉至南充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充消委”),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经营者未如实告知消费者办理分期消费的性质和权益,以返还获利来诱导消费者办理信用贷款。消费者已提前全额支付了货款,而分期获得的贷款进入商场公司账户,再用消费者已缴纳的空调货款分期还这笔贷款,增加了消费者的信用风险。
南充消委认为:工作人员在向消费者介绍该优惠活动的时候,故意将“贷款”表述成“分期付款”误导了消费者。
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取消为消费者办理的贷款;已经返现给消费者的300元优惠,不予收回,作为补偿;经营者负责人现场给消费者赔礼道歉。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 韦海军律师
消费者在支付空调全款的情况下,又在销售人员的诱导下通过APP与银行建立借贷法律关系,取得与常理不符的意外利益,消费者应有自我保护意识,做出理性的消费决定。
本案中,经营者未按照《消法》第二十条履行完整的信息披露义务和重要信息提示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很难确实明知建立借贷关系的法律后果,贷款合同解除是符合消费者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所涉各方主体都可能成为受损者,要强化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切实地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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