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克时艰 法治同行丨第四十八期: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取消提前预定好的旅游行程?
点击次数:次 作者: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0-03-14 12: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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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期: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取消提前预定好的旅游行程?
1.疫情防控期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的,怎么办?
答:因疫情影响,发生如下情形的:自2020年1月24日起文化和旅游部发文暂停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因政府行政管理,自2020年1月24日起暂停经营活动的;或者旅游者因患新冠肺炎、被列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旅游者所在地或旅游目的地按照防疫部署封城、旅游时所需搭乘的公共交通停止营运、旅游目的地按照当地政策停止旅游活动等情形,而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可协商解除旅游合同或变更旅游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变更的,另一方可提出解除旅游合同,提出解除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
《关于印发<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旅游投诉、调解、诉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文旅法[2020]4号
第三条第(一)款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旅游经营者因政府行政管理, 自2020年1月24日起暂停经营活动的,或者旅游者因患新冠肺炎、被列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旅游者所在地或旅游目的地按照防疫部署封城、旅游时所需搭乘的公共交通停止营运、旅游目的地按照当地政策停止旅游活动等情形,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可协商解除旅游合同或变更旅游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变更的,另一方可提出解除旅游合同,提出解除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在2020年1月24日之前被列为疑似或被确诊的患者,可以解除旅游合同么?
答:对于2020年1月24日之前,如一方为防止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患新冠肺炎,或被列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旅游者所在地或旅游目的地按照防疫部署封城、旅游时所需搭乘的公共交通停止营运、旅游目的地按照当地政策停止旅游活动等情形为由,主张解除旅游合同的,或对方以此作为违约抗辩理由的,无需提供知悉疫情的途径,但需提供当时疫情对其履行合同形成障碍及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合理的期间内通知合同相对人无法履行或不再履行的相关证据;否则,应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依据】
《关于印发<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旅游投诉、调解、诉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文旅法[2020]4号
第三条第(二)款对于2020年1月24日之前,如一方为防止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患新冠肺炎,或被列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旅游者所在地或旅游目的地按照防疫部署封城、旅游时所需搭乘的公共交通停止营运、旅游目的地按照当地政策停止旅游活动等情形为由,主张解除旅游合同的,或对方以此作为违约抗辩理由的,无需提供知悉疫情的途径,但需提供当时疫情对其履行合同形成障碍及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合理的期间内通知合同相对人无法履行或不再履行的相关证据。否则,应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因疫情影响导致旅游合同解除的,旅游费用可以退还么?
答:因疫情影响导致旅游合同解除的,就旅游费用的退还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本着公平原则双方可协商解决。旅游经营者因旅游事项需要提前预定并已实际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的费用且不可退还的,如签证、预订国际、国内酒店、门票、机票等,由旅游经营者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但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其已支付且不能退回的有关证据予以证明。
【依据】
《关于印发<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旅游投诉、调解、诉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文旅法[2020]4号
第三条第(三)款因疫情影响导致旅游合同解除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应遵循公平原则,就旅游费用的退还予以协商解决。旅游经营者因旅游事项需要提前预定并已实际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的费用且不可退还的,如签证、预订国际、国内酒店、门票、国际、国内机票等,由旅游经营者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但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其已支付且不能退回的有关证据予以证明。
4.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旅游合同变更的,变更后的合同费用的增减由谁承担?
答:因疫情影响导致旅游合同变更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应遵循公平原则,由双方协商并就延期出行、更改行程等方式变更旅游合同,对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对于因疫情影响滞留在外的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应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安置,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合理分担。协商不成的,依法处理。
【依据】
《关于印发<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旅游投诉、调解、诉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文旅法[2020]4号
第三条第(四)款因疫情影响导致旅游合同变更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应遵循公平原则,由双方协商并就延期出行、更改行程等方式变更旅游合同,对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对于因疫情影响滞留在外的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应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安置,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合理分担。协商不成的,依法处理。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要加强典型案例宣传,引导当事人对纠纷解决形成明确预期,促成纠纷的自行和解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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