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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克时艰 法治同行丨第三十九期:疫情防控期间,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买到伪劣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如何维权?

点击次数:次 作者: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0-03-09 15:5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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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期:疫情防控期间,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买到伪劣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如何维权?


1.疫情期间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买防护用品,遭遇商家虚假宣传伪劣产品,商家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商家在疫情期间通过虚假宣传销售伪劣防护用品,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①商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家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赔偿。②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退货、损失赔偿、支付惩罚性赔偿等民事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商家可能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商家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虚假广告罪”。 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商家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疫情期间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构成犯罪的,依法将从重处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2.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买到伪劣产品,能否要求电商平台赔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如果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配合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如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上述信息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则按照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承诺执行。

另外,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是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则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3.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买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应当注意什么?

答:(一)律师提醒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物注意事项:①挑选正规的网络交易平台及网店,注重平台及网店信誉,不贪图便宜;②有条件的,在交易前应查看商家营业执照等信息,涉及医药产品等需要经营资质的产品,应当查看商家资质证书,如店铺首页或商品详情页未明显标注的,可联系客服要求其提供;③购物后应当向商家或网络交易平台索取发票;④对购买产品有基本的认识,对伪劣产品有基本辨别能力,不完全倚信于商家或网络交易平台的产品介绍、广告宣传。

(二)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物权益受到侵害时律师建议:①保留商家广告宣传信息、消费记录、快递单等物流信息、假冒伪劣产品等证据材料;②向商家提出退货及赔偿要求,同时保留与商家沟通的证据材料;③向电商平台投诉,并保留投诉记录等证据材料;④在“全国12315”网站(http://www.12315.cn)上投诉或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⑤如发现商家已经涉嫌违法,可拨打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电话或12345市长公开热线进行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