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克时艰 法治同行丨第三十期:疫情防控期间,感染新冠病毒如何进行商业保险理赔?
点击次数:次 作者: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0-03-06 20: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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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期:疫情防控期间,感染新冠病毒如何进行商业保险理赔?
1.被保险人感染新冠病毒导致的损害在非指定医院就诊,是否属于商业保险理赔范围?
答:属于理赔范围。针对此次新型肺炎疫情,目前全国范围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投保人就医当属紧急情况。投保人可联系商业保险公司正常理赔,如遇未“取消定点医院限制”的保险公司,可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获得理赔。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十条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
2.新冠病毒是否在重疾险、医疗险的保障范围内?保险人是否对新冠病毒承担赔付责任?
答:新冠病毒是一种突发的新型疾病,在目前商业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障责任范围可能没有约定。新冠病毒发生以来,国家医保局已决定将其纳入医保范围,中国银保监会已发文要求各商业保险公司对新冠病毒的出险理赔客户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因此新冠病毒可能没有在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各商业保险公司也应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依据】
(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第三条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疫区的支持,减免手续费,简化业务流程,开辟快速通道。要充分发挥银行信贷、保险保障、融资担保等多方合力,加强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客户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2)《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第八条提高承保理赔服务水平
积极排查客户承保及出险情况,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客户开通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服务时效,及时足额赔付,确保应赔尽赔快赔。对符合承保条件的客户,不得以任何方式拒保。鼓励保险机构向疫情防控一线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更加优惠全面的保险服务。
3.感染新冠病毒是否属于商业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
答:原则上不赔付。意外险是保障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事件而导致的人身伤害。各家商业保险公司对于中国银保监会要求适当扩展责任范围理解与执行可能不一致,也有可能被纳入赔偿范围。建议投保人或保险受益人高度关注保险公司在疫情期间出台的最新赔付政策。
【依据】
(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第三条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疫区的支持,减免手续费,简化业务流程,开辟快速通道。要充分发挥银行信贷、保险保障、融资担保等多方合力,加强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客户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4.被保险人若因感染新冠病毒死亡,商业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答:目前大多数商业保险公司寿险产品均包含身故给付保险金条款,被保险人如果因感染新冠病毒死亡,在没有法定免责以及保险合同约定免除责任的情形,受益人应当得到寿险的理赔。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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