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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克时艰 法治同行丨 第七期:疫情期间企业擅自复工的法律责任?

点击次数:次 作者: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0-02-29 22:55:01

《共克时艰 法律同行》是新华社与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共同推出抗击疫情法治栏目,目前已推出40个专题,累计400多万人/次阅读,充分展现我们安博律师作为法律人在疫情面前的专业与坚守,责任与担当,使命与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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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期:疫情期间企业擅自复工的法律责任


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企业复工是否必须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

答:企业必须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工。 目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 级应急响应,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2020 第 3 号)》,明确要求企业复工必须获得区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以有序组织复工。

【法律政策依据】

《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2020 第 3 号)》三、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履行疫情防控工作主体责任,坚决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灵活安排工作有关要求。要把职工安全健康放在第一位,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根据自身情况报市、区(市) 县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有序组织复工。


2、疫情期间企业申请复工一般需哪些材料?

答:目前疫情期间企业申请复工需要准备:企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企业复工方案、企业复工承诺书、企业员工健康情况申报卡、企业复工员工健康台账、企业复工备案申请表。


3、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复工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 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复工的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若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复工,未造成严重后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处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 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二)停工、停业、停课;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十九 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第六十七 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八 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