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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克时艰 法治同行丨第二期:疫情时期履行职责的医护人员享有哪些保障政策?

点击次数:次 作者: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0-02-27 11:00:00

《共克时艰 法律同行》是新华社与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共同推出抗击疫情法治栏目,目前已推出40个专题,累计300多万人/次阅读,充分展现我们安博律师作为法律人在疫情面前的专业与坚守,责任与担当,使命与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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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疫情时期履行职责的医护人员享有哪些保障政策?


1、防疫期间,对一线工作的医护人员有什么补助政策吗?


答: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新冠肺炎属于参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相关动物尸体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的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 300 元。对于其他工作的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 200元。


【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

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调整相关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具体办法。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

第一条规定:一、发放范围限于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

第二条规定:二、 补助标准根据防治工作性质、风险程度等因素,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分为两类共四档:一类一档、一类二档、二类一档、二类二档。补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天 300 元、200 元、100 元、50 元。


2、对于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医护人员,有什么奖励政策吗?


答:在疫情防控中做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特别是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贡献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规定开展及时奖励。对于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


【依据】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 修订》

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第十三条 对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四条规定:为激励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对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特别是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贡献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规定开展及时奖励。对于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所需经费按规定渠道解决。


3、医护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非医护及相关人员在支援防疫防控中感染新冠状病毒肺炎的,可能被视为工伤。


【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视同工伤。因此,非医护及相关人员在支援防疫防控中感染新冠状病毒肺炎的, 可能被视为工伤。


4、除工伤保险外,医护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还可以享受商业保险吗?投保了多份商业人身保险,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除工伤保险外,医护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投保了商业人身保险的,还可以享受商业保险待遇,不得以医护人员已经获得商业保险赔偿为由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投保了多份商业人身保险的,也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同时享受多份商业人身保险。原则上医疗费用不重复理赔。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条至第一百八十五条,未就人身保险合同的重复保险作出禁止性规定。

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第九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