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军律师接受精神文明报采访-儿童也有肖像权
点击次数:次 作者: 更新时间:2016-03-09 10:44:09
案例回放
不久前,李女士的女儿小雨所在学校为了制作招生广告,特邀请某广告公司来为孩子们拍照。这件事情是在之前的一次家长会上得到了家长们的一致同意的。随后,看到乖巧可爱的小雨,广告公司请求学校同意他们用小雨的照片作为广告公司的商业插图印上挂历,并答应给付学校相应的报酬。校方同意了,并在事后得到了这笔报酬,但学校和广告公司都没有征得李女士的意见。李女士在外出办事的过程中,偶然发现一个街头橱窗中的挂历上赫然印着自己女儿的照片。她很惊讶,同时隐约觉得女儿的肖像权受到了侵犯,随即找学校询问此事,学校却让她直接去找广告公司。李女士想知道,未成年的孩子是否也有肖像权?学校和广告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律师说法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分析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小雨所在学校未经李女士(小雨的法定监护人)同意,以有偿方式与广告公司达成使用小雨肖像的协议,广告公司又以营利为目的印制商业广告挂历,并且张贴在街头橱窗,根据上述规定,学校和广告公司均已侵犯了小雨的肖像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李女士可以以小雨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和广告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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