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业务

公告送达不再是逃避和拖延诉讼的“救命符”

点击次数:次 作者: 更新时间:2017-09-30 16:14:08

公告送达不再是逃避和拖延诉讼的“救命符”

—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亮点解读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     王静霞律师


   “送达难”,一直是民事诉讼中一个很头痛的问题。一方面法院和原告都想尽快解决纠纷,另一方面被告就是和你“藏猫猫”,不签收法院诉讼文书。因找不到被告,法院不得以只好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耗时间、耗精力,打官司----累!

      针对以上问题,2017年9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确立了送达地址确认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使被告试图“藏猫猫”不再容易;不签收、不提供送达地址等伎俩不再是逃避和拖延诉讼的法宝。
      首先,《意见》指出,由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当事人确认作为认定送达地址和受送达人的首要方式。

      什么时间确认:立案和应诉答辩时。
      哪些人可确认: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确认视同当事人确认。
      确认了又发生了变更:不得行,如果未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仍以前述地址作为有效的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只在一审中发生效力:不是,只要当事人不进行书面变更,一审、二审、执行、再审程序都适用,并且同时期的其他案件也适用。
      其次,《意见》指出,经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不确认、不提供送达地址、提供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或不存在,或当事人躲避规避送达导致人民法院无法告知其确认送地址的 ,“藏猫猫”也不得行,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送达地址。

      推定顺序:诉讼所涉合同文件→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请书→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活动提供的地址→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提供的地址。
      按照以上方式还不能推定的,以诉讼代理人所供职的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工作者所供职的法律服务所地址为送达地址、自然人以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地址、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当事人指定诉讼文书收件人的,以该收件人的户籍登记中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以及工作单位为送达地址。
      第三,《意见》指出,因当事人确认了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就原则上以电子送达、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作为送达的首要方式,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且该《意见》第22条规定,公告送达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的条件,即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按照本意见可以确定送达地址的,一般不适用公告送达。
      长见识了吧,公告送达受到了极大限制!让送达不再难!


王静霞律师

       王静霞律师,毕业于西南师范大学,“为所服务的人着想、为所服务的人负责”是王静霞律师工作的基本原则;“合法地为所服务的人争取最大利益”是王静霞律师工作的宗旨。


附意见全文。(↓↓↓)